
近日,火爆北京高校圈的“鹅腿阿姨”公开承认使用的原材料为鸭腿配资挂网,引发关注。

这件事,怎么看?
简单说三点:
不扯其他的,何胖在这里旗帜鲜明地对“鹅腿阿姨”卖鸭腿行为进行定性:涉嫌消费欺诈。
为什么说是涉嫌消费欺诈?因为何胖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,无权给出法律上的定性结论。
诚然“鹅腿阿姨”一开始卖的确实是鹅腿,但后来改为卖鸭腿,那么不管因为什么原因,都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卖的是“鸭腿”,而不是一直说是“鹅腿”或是让人误以为是“鹅腿”
这既是最基本的诚信经营原则,也是商家应尽的法定义务。
天下人都知道,鹅腿的价格比鸭腿要贵太多了。
从法律角度说,“鹅腿阿姨”以鹅腿之名或者说让人误以为是以鹅腿之名卖鸭腿,实质上是“挂羊头卖狗肉”行为,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诈,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,还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。
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: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。
产品质量法规定:生产者生产产品、销售者销售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从这个角度说,“鹅腿阿姨”卖鸭腿行为必须一查到底,彻底弄清楚事实真相。
所以,对于“鹅腿阿姨”卖鸭腿行为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处罚,不能因为是底层生存生意就不了了之。

目前,网上的信息是说国贸精英白领举报“鹅腿阿姨”卖的是鸭腿而不是鹅腿,而清华、北大、人大等名校的大学生、研究生吃了好几年鸭腿竟然没吃出来。
为此,网上有不少人对清华、北大、人大的学生冷嘲热讽,甚至有段子说人大食堂15元真鹅腿没人买,“鹅腿阿姨”的16元假鹅腿被抢疯。
还有人吐槽“鹅腿阿姨”给清华、北大、人大等名校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社会教育课,这个世界上没有物美价廉、薄利多销的东西。
因为烤鹅腿卖16元,还不够经营成本,所以不可能是真鹅腿,只能是鸭腿。这是经济常识。
2023年,“鹅腿阿姨”出圈的时候,知乎上就有文章按照这个逻辑质疑“鹅腿阿姨”卖的鹅腿可能是鸭腿。
所以,网上有人说“鹅腿阿姨”卖鸭腿这件事:伤害性不大,但侮辱性极强!
不过,在何胖看来,一些网友就此对清华、北大、人大的学生冷嘲热讽,其实没有道理,也没有必要。
如果一些人觉得清华、北大、人大的学生没有吃出“鹅腿阿姨”卖的鹅腿是鸭腿,就觉得自己比他们更聪明,更有生活常识,何胖只能说两个字:“呵呵”!
平心而论,经过烹饪,特别是添加很多调料之后,大多数人吃不出烤鸭腿与烤鹅腿的区别,别觉得自己很厉害,一定能够吃出是鸭腿而非鹅腿。
电商平台上,很有多鹅肉味调料包卖,谁知道。
况且,不见得吃过“鹅腿阿姨”卖的鸭腿的大学生,都吃过真鹅腿!
最关键的是,在这起事件中,清华、北大、人大的学生们是受害人!

在何胖看来,“鹅腿阿姨”塌房除了批评其本人不讲诚信外,最需要批评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负责任。
“鹅腿阿姨”卖鸭腿却多年未被查处,根本原因是监管缺位的结果。
如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按规对“鹅腿阿姨”卖的鹅腿进行抽检,那么早就发现卖的其实是鸭腿而非鹅腿这个基本事实了,也不至于多年之后才曝光。
不管是大企业,还是小摊贩,监管应当一视同仁,都需要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之内,不能因为是网红小摊、网红美食就不监管。
所以,对于“鹅腿阿姨”塌房事件,不能止于个案处理,还要举一反三,加强对网红小摊的监管,规范小摊小贩经营。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小摊小贩特别是网红小摊、网红美食的商品名称、原材料来源、加工日期等信息披露,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。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小摊小贩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特别是食品的抽检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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